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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机关年轻干部实践锻炼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1-20 | 【 字体:    
中国农业科学院机关年轻干部实践锻炼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

机关年轻干部实践锻炼管理试行办法

农科院党组发[201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院机关年轻干部了解基层,了解科研,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管理工作需要,根据中组部、农业部有关精神,结合中国农业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机关年轻干部特别是2005年以后新进机关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根据工作安排,应有计划分批次安排到院属京内、外研究所或地方对口联系单位进行实践锻炼。

第三条 机关年轻干部参加实践锻炼的时间为一年,其中驻研究所基地(场、站)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第四条 机关年轻干部应接受全面锻炼。其中,应重点增强群众观念,树立为基层、为科研服务的意识,了解掌握基层工作特点,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机关年轻干部参加实践锻炼的经历及其间的表现情况,将作为其晋升职务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机关年轻干部实践锻炼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干部实践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派出部门和人事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七条 人事局根据机关年轻干部实际情况,商干部所在部门确定选派计划,协商落实接收单位,组织进行考核。

第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应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及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部门年轻干部实践锻炼计划,在每年年底推荐确定下年度参加实践锻炼的干部人选报人事局,要优先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缺少基层工作经验、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

第九条 院机关派出部门要协助做好选派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对参加实践锻炼的干部进行联络、指导和帮助。经常主动地了解实践锻炼干部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随时掌握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思想作风情况。

第十条 院属京内、外研究所负责机关年轻干部到基层锻炼的接收工作。应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理论学习与生产劳动、科学研究与行政管理等,重点安排在直接服务基层群众、科研生产一线,特别是实验基地、野外观测试验站等艰苦岗位。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应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派,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年轻干部实践锻炼期间的负责人,制定安排实践锻炼工作计划,并对年轻干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和管理。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实践锻炼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机关年轻干部在实践锻炼期间,应定期向派出部门、接收单位和人事局进行工作汇报;实践锻炼期满后,要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并提交一份专题调研报告,由接收单位对其实践锻炼情况进行鉴定,由人事局负责组织对其实践锻炼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素质能力提高情况及锻炼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干部本人、接收单位、派出部门及人事局共同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机关年轻干部实践锻炼情况考核表》(一式三份),并由人事局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参加实践锻炼的年轻干部,由派出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接收单位提供的年轻干部实践锻炼期间的表现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五条 参加实践锻炼的年轻干部凭人事局出具的介绍信到相关单位报到。接收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干部在实践锻炼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就医一般应就近,普通门诊应确定一家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和急诊医药费可在锻炼当年12月底前回院报销。

第十七条 干部参加实践锻炼往返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由派出部门予以报销。实践锻炼期间的住宿、伙食由接收单位统一安排,不予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中规定的标准由派出单位发放。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安排出差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负担。因请事假离开接收单位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锻炼期间,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接收单位安排,执行相应的休假制度;可以凭据到派出部门报销3次回京的往返路费(按规定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实践锻炼结束后,可休假5天。

第十九条 干部实践锻炼期满后,应及时回派出部门工作。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条 派出部门不得在实践锻炼期间安排干部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未经人事局同意,不得擅自要求其返回机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干部在实践锻炼期间要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实践锻炼干部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接收单位审批,3天以上的,商派出部门审批并报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年轻干部在实践锻炼期间,如累计病假超过60天,事假超过15天;或被借(抽)调工作或参加学习、培训超过30天;或经组织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经人事局研究决定,应适当延长实践锻炼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院机关外的其他院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年轻干部加强实践锻炼的有关制度。对于职能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年轻干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期限深入研究室、实验基地等科研一线去实践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对于科研部门从事科学研究的科技人员,每年应确保一定时间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提升科研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农业科学院新到机关工作毕业生下基层锻炼的暂行规定》((96)农科院(人)字第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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