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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计划”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人事局 | 作者:王海峰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1-26 | 【 字体:    
【摘要】农科院人〔2013〕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十二五”科技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强我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吸引具有国际视野和高水平的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创新人才,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国际竞争力和学术引领能力,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英才计划”包括引进海外杰出青年人才(以下简称A类),引进国内优秀青年人才(以下简称B类),引进“青年千人计划”人才(以下简称C类),研究所自筹经费引进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以下简称D类)。
    第三条 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岗定薪、绩效激励”的分配机制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青年英才计划”相关政策和人选的确定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入选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所制定“青年英才计划”岗位设置方案,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青年英才计划”岗位设置必须与研究所科技目标、学科发展相结合,优先保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重点学科领域、新兴交叉学科和重大科研条件平台等对人才的需求。
    第六条 岗位职责:
    1. 正确把握学科动态和发展方向,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前沿,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计划。
    2. 带领创新团队开展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工作,取得国内外同行关注的科研进展和成果;或作为团队骨干成员发表高水平文章(本人为第一作者,中国农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取得相应水平的其他成果。
    3. 积极培养青年后备人才,推动国际学术交流,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开展富有成效的合作研究。
    第七条 基本条件。候选人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 热爱农业科研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2. 熟悉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课题(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有能力带领团队在本领域开展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
    3. 全职在岗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
    4. 至少两封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推荐信,其中A类候选人必须有一封国外相关领域专家推荐信。
    5. A类候选人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3年及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在本学科领域开展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工作,并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重要核心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或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掌握关键技术等。回国后到我院地处西部地区或偏远地区研究所工作的,海外工作年限可以放宽到2年。
    6. B类候选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研究员)职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下简称“国家杰青”)年龄可放宽到45岁左右。我院地处西部地区或偏远地区研究所的引进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7. D类候选人应是研究所重点发展领域的急需人才,条件参照A类或B类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把握。
第三章 自主引进与择优支持
    第八条 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采取研究所先行引进,院再择优支持的方式,严格选聘各类“青年英才计划”人才。
    1. 研究所根据经院里审定的“青年英才计划”岗位设置方案自行组织招聘。原则上,对符合“青年千人计划”申报条件的候选人,研究所应优先推荐其申报“青年千人计划”。
    2. 候选人通过招聘评审后,到位工作前将备案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计划”A(B)类候选人备案表》和专家推荐信等相关附件材料。
    3. 通过备案审核后,研究所应与候选人签订《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计划”A(B)类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工作目标、科研经费、研究助手、工作和生活条件等。
    4. 已备案的候选人应在到岗工作1年后参加院统一组织的择优支持评审,并填报《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计划”A(B)类择优支持申请表》。候选人有2次申请机会,首次申请未通过者,可于1年后再次申请。
评审委员会由至少11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1/3),候选人到场进行现场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确定择优支持人选。
    5. A、B类候选人通过择优支持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院里向审定通过者颁发“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证书并提供相应支持。
    6. 研究所引进的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到位工作后可直接入选C类。研究所需将入选者的《管理协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颁发证书并提供相应支持。
    7. D类候选人参照A、B类的相关程序招聘。研究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计划”D类候选人备案表》,经审核后签订《管理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院对“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颁发证书。
第四章 支持经费与享受待遇
    第九条 支持经费包括研究所先期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和院择优支持的科研启动费、仪器设备费、岗位补助和安家费补助等。
    第十条 研究所须为A、B、C类候选人提供不少于100万元科研启动费。国家和院专项经费到位后,用人单位不得从中抵扣上述费用。
    第十一条 院专项为A、B类入选者提供200万元科研启动费和100万元仪器设备费,为引进的“国家杰青”提供300万元科研启动费和300万元仪器设备费;对研究所获批的“青年千人计划”人才,除了国家提供的支持条件外,院专项再提供100万元科研启动费和200万元仪器设备费。科研启动费和仪器设备费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院里按照100平米住房标准为A、B、C类入选者提供安家费补助(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城市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均价折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或优先安排购买院所自建的政策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A、B、C类“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在计划执行4年期间,除享受研究所该岗位正式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医疗等待遇外,可再享受10万元/年的岗位补助(引进的“国家杰青”20万元/年)。
岗位补助按比例支付,院专项支付60%,其余由研究所和相关课题支付。
    第十四条 对于D类入选者,科研启动费、仪器设备费、安家费补助、岗位补助等均由研究所自筹经费解决。
第五章 经费筹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 院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人才引进中需院支持的经费。
    第十六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组成。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科研启动费和仪器设备费。优先纳入研究所中央级科研院所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等条件建设专项和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科研专项预算。
    第十八条 自有资金保障岗位补助和安家费。自有资金由院部、院属各单位出资和社会捐资等筹集。
    第十九条 岗位补助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二十条 安家费用于帮助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在计划执行期间须全职在岗工作,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入选者执行期限一般为4年(从通过院里评审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须对“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当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的终期评估。入选者首个聘期结束后参加终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综合表现、科研工作进展、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承担任务与项目、实验室建设情况和发展潜力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负责组织对入选者终期评估的初评工作,初评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终期考核评估表》。院统一组织由院、所领导和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评估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合格的意见建议,并提名不超过20%的优秀人选。终期评估结果经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终期评估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入选者,纳入研究所在职职工正常管理,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入选者,研究所提交情况说明报告及处理意见,院里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资格。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的管理,坚持院、所两级负责、以所为主的管理体制。“青年英才计划”的人事和档案关系放在用人单位。院负责对其宏观调控和考核指导,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院有关部门与研究所共同做好各项待遇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根据条件聘任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并在人员配置、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支持引进人才竞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十条 对“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院、所要做好其户口调入和家属随迁,协助做好子女入托或上学、配偶就业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入选者,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资格及相关待遇,在全院进行通报,并视情况收回相应专项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因研究所管理不善,导致入选者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院将追究研究所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引进“千人计划”人才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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