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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局)级后备干部管理工作规定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0-06-28 | 【 字体:    
【摘要】农科院党组发[2006]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和《农业部司局级后备干部管理工作规定》,结合 我院干部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 后备干部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5、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所(局)级后备干部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局具体负责,院属各单位协助配合。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还应有比较好的群众基础,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应在称职以上。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所(局)级的后备人选,原则上从现任副职领导干部中产生;副职的后备人选,原则上从正处级干部中产生。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干部,也可以破格确定为相应级别的后备干部。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

第三章 数量与结构

    第七条 后备干部的数量原则上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不超过1:2和副职1:1的比例掌握。重点抓好50名正所级、100名副所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八条 后备干部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后备干部队伍应保持合理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结构。45岁左右、40岁左右、35岁左右的人员应各占一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岁。后备干部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重视从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选拔后备干部。

第四章 选 拔

    第九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其间,因已提拔使用等原因,后备干部出现空缺的,可以及时补充。
    第十条 正局级后备干部,由院党组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 正所级后备干部,由院属各单位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经院党组研究后报部审定。
    第十二条 副所级后备干部,由各单位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人事局审定。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名单确定后,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十四条 选拔后备干部,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在单位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考察和竞争上岗中,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根据考察情况直接确定相应职级的后备干部

第五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后备干部工作是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培养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后备干部联系实际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现代化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管理科学和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有条件的可以送到大专院校、各类行政学院、各级党校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二)有目的选派后备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素质,增长才干。 
     (三)安排后备干部进行交流轮岗。可采取院机关与直属单位交流轮岗和根据培养意图在本单位内部交流轮岗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发现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要及时补充;经考核不再适合做后备干部的,要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所(局)级干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十九条 建立后备干部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名册、后备干部推荐表、个人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等。
    第二十条 呈报材料。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后备干部备案材料(一式二份)报人事局。材料主要包括:建议人选报告、研究后备干部会议原始记录或复印件、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名册、后备干部推荐表、后备干部建议人选个人考察材料,其中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名册、推荐表和考察材料同时报送软盘。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近1-2年来后备干部的培养情况、本年度后备干部调整情况及培养措施等。
    后备干部建议人选的推荐表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个人考察材料要按照干部职务任免材料呈报规范的要求撰写,力求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准确地反映干部本身特点。
    后备干部名单中与上年比较没有变化的建议人选,其个人材料只对该建议人选近一年中的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补充,其它备案材料均应重新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局)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农科院党组发[200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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