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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0-06-28 | 【 字体:    
【摘要】农科院党组发[2006]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履行职责情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强化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与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局)级领导干部和人事局管理的干部。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其中,考核领导干部还应包括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其中,考核领导干部还应包括判断形势、把握全局和进行决策等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其中,兼任技术职务的领导干部还应包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其中,考核领导干部还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五条 考核应以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 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秀等次:思想政治素质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第七条 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八条 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第九条 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差,不能胜任现岗位;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群众基础差;滥用职权,存在不廉洁问题。
    第十条 民意测评情况应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一)民意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占有效票的80%以上,且优秀票占有效票的30%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占有效票的三分之一(含)以上、经组织考核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五分之一,或者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四)其他情况一般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第十一条 各单位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1名。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包括:考核准备及动员,述职,民主测评,确定考核等次或等次建议,反馈,复核与申诉,归档。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及动员
    各单位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动员部署。考核对象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价,准备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四条 述职
    (一)述职报告内容 
    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述职报告,其他干部作本人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情况;履行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情况;在涉及全局性工作中担负的任务、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绩效;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主要不足。其中,领导班子及成员还要总结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二)述职范围
    所(局)级领导干部在以下范围述职:院机关及100人以下单位为全体在职干部职工;100-200人的单位,在中层以上干部和聘为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中进行;200人以上的单位在中层以上干部和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中进行。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
    (一)院属各单位党政正职(中国水稻研究所副职)和院机关全体所(局)级干部由人事局组织实行三级综合测评。综合测评由院领导、院属各单位党政正职(中国水稻研究所副职)和院机关全体所(局)级干部、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测评结果以院领导20%、所(局)级干部互评15%、本单位干部职工65%的权重,分别计算获得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考核等次的得票率。 
    (二)其他由院党组管理的所局级干部在本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由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其进行测评。
    (三)院机关各单位处级及处以下干部,由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对其进行测评。
    第十六条 确定考核等次
    (一)部党组管理的所(局)级干部考核等次,由院党组提出等次建议,报农业部审定。
    (二)院机关各部门副职考核等次由院党组直接确定,其他由院党组管理的所(局)级干部考核等次由本单位提出等次建议,报院党组审定。
    (三)院机关各部门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考核等次,由所在单位提出等次建议,报人事局审定。
    第十七条 反馈
    考核等次确定后,《年度考核登记表》返回本人,如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没有异议,需在“被考核人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复核与申诉
    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诉。
    第十九条 归档
    各单位应及时将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考核对象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于每年12月初至次年1月份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的材料一般应包括: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述职报告、《年度考核登记表》、和《院属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

第四章 特殊对象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年度内调任、转任的干部由其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年度内提任的干部,按照新任职务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由组织统一选派挂职锻炼的干部(包括扶贫、援疆、援藏、西部地区挂职、博士服务团等),原则上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挂职时间不足半年的,回原单位参加考核。
    由组织选派到国际组织、驻外使领馆工作的干部一般参加驻外使领馆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派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的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培训学习期间的表现、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其学习情况由所在学校或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 新接收的学生在试用期间,应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受党纪处分的干部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它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 受行政处分的干部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二十八条 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者停职检查尚未有结果的干部,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未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并享受相关待遇;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一)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限未满的人员;
    (二)被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被劳改教养的人员;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 
    (六)非公派,但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脱产学习、进修,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人员;
    (七)当年事假累计满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不含法定产假)的人员;
    (八)当年出国(境)探亲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人员。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职务、工资晋升、奖金分配等挂钩,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晋职,并作为破格提拔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的,同一职级第二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免去现任职务或者予以降职。 
    第三十三条 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应免去现任职务或者予以降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四条 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的,一年之内一般不公派出国(境)。

第六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地了解考核对象的情况,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七条 考核对象要实事求是地总结情况,不夸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在民主测评中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职责,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应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考核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院直属各单位处级及处以下干部的考核,由各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局)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农科院党组发[20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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